摩达资讯 | 研讨会主题发言(四)关于《期货法(草案)》中有关交易所的几点探讨
《期货法(草案)》研讨会
第二单元 主题发言(四)
关于《期货法(草案)》中有关交易所的几点探讨
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何兆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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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兆飞先生从《期货法(草案)》中有关期货交易所的具体条文出发,就期货交易所的性质角色、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期货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置中的民事免责问题等方面提出了诸多修改建议。
一
关于期货交易所的性质角色的建议
《期货法(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实行自律管理。该条表明期货交易所是实行自律管理,以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设立原则,以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为目的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是该条规定未明确期货交易所属于何种法人,并且该条删去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交易所系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其设立初心是为服务实体经济,公益性色彩较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权利义务,故建议明确期货交易所为法人,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会员制和公司制法人相互协调,并坚持交易所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位。
《期货法(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实行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该条涉及有关行政机关根据现行财政国资管理规定对期货交易所财产进行处置的问题,《期货法(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设置有关行政机关对交易所资产处置的特殊条款。
《期货法(草案)》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复核程序,第九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关于期货交易所能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对象,《期货法(草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建议明确对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行为不宜提起行政复议,对交易所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角色应根据相关行为是否系证监会授权等情况予以区分。
二
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能的建议
《期货法(草案)》第九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设计期货、期权品种,安排期货、期权品种上市;(三)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四)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五)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